第一,閉會期間活動應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從實際情況和活動效果看,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雖然代表個人可以分散進行,但是更多的是需要由常委會組織和安排,才能收到良好效果。對于地方各級人大代表而言,除了參加視察、調研和列席相關會議外,在閉會期間還可以參加更多形式的活動,如交流代表活動經驗,進行人大工作座談,定期走訪選民,建立選民接待日制度等,這些活動大都也都是通過代表小組活動的形式進行。而且有些代表活動本身的性質就決定了必須要有組織地進行。例如,代表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應邀參加執法檢查、參加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等,這些活動必須根據常委會活動的有關議題和決定有組織進行,代表只能根據邀請和有關決定參加此類活動。
第二,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了解實際情況。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既是履行代表職責,執行代表職務,也是了解社情民意,為在大會上提出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做好準備工作。因此,代表應當深入基層,傾聽人民群眾呼聲,收集人民群眾的意見,然后將他們整理成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帶到人大會議上來,真正做到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
第三,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一般在代表原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的行政區域內進行。代表在原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的行政區域內進行閉會期間的活動,既有利于加強同原選舉單位、原選區選民和人民群眾的聯系,也可以節省視察經費。當然,人大代表的視察范圍并不囿于原選舉單位所在地,根據需要,也可以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或者安排的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活動。
第四,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代表閉會期間的活動也是履行代表職責的重要部分,因此,不得接受企業、社會團體、個人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贊助。必須正確處理履行代表職務與從事個人活動的關系,不得借執行代表職務牟取個人利益。(源自《人大代表履職工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