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下面播送關于2019年2月1日起,璧山城市建成區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消息。
【正文】璧山城市建成區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城市建成區的具體范圍,屆時將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請大家跟進關注!
今年,我市燃放煙花爆竹有了新規定。2018年12月29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2019年2月1日起,我市繞城高速公路以內區域(含繞城高速公路)和北碚區、渝西各區的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正文】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汪紹敏在市政府關于《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中稱,我市現行條例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經過三次修改,對規范我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大氣噪聲污染、預防煙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年,《重慶市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重慶市貫徹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均對禁放煙花爆竹提出新要求。為減少環境污染,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亟需修改現行條例。
【正文】按照條例規定,繞城高速公路以內區域(含繞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北碚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璧山區、銅梁區、潼南區、榮昌區的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城市建成區的具體范圍,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其他區縣和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正文】修訂后的條例也完善了禁放區域以外的禁止燃放區域和場所。根據過去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經驗,條例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增加了化糞池、沼氣池、地下管網、橋梁、隧洞、軌道交通設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的場所區域。
此外,除了禁放的規定,條例中還要求,除依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存放重量超過10公斤的煙花爆竹。
【正文】在違法處罰方面,條例規定,在禁放區域或者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或違反安全燃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正文】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活動,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