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江蘇省徐州市民馬某某駕駛電動車在路面行駛時與姚某某飼養的一只大狗相撞后摔傷致全身多處骨折、損傷并住院,姚某某不愿賠償醫療費。馬某某傷愈出院后,將姚某某起訴至徐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姚某某給付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7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的犬只系被告姚某某飼養和管理,姚某某未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放任犬只在公共區域游蕩,造成原告馬某某摔倒受傷,故被告姚某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監控視頻所示,原告馬某某騎電動車系正常行駛,且被告姚某某未有證據證明馬某某存在挑逗犬只、投食、進入禁區等行為,姚某某亦未采取設置警示標牌、系住犬只等防范措施。即使原告馬某某存在騎行速度過快等行為,但該行為與受到驚嚇導致和狗相撞受傷這一損害結果之間并沒有前述的因果關系,遂本案不適用過失相抵,被告姚某某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姚某某賠償原告馬某某各項損失共計4萬元。
判決后,被告姚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以“咬傷”“抓傷”為通常情形,但動物致人損害的方式并不局限于此,動物致人損害之所以成為一類特殊侵權類型,因為動物具有危險性,而這種危險性不僅是表現為前述情形。就本案而言,原告在騎行過程中受到驚嚇,導致與犬只相撞倒地摔傷,且并非犬只靜止時原告主動撞上,而是犬只(體型較大)在活動中與原告相撞,故本案應認定為動物致人損害。同時,動物飼養者及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理飼養與管理,盡到相應責任與義務,保障其他公民的健康與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據法治日報)
(區委依法治區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