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9萬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承擔用脂松香脫毛加工鮮鴨并將用脂松香脫毛加工后的鮮鴨向消費者市場銷售的懲罰性賠償金380.46萬元……”6月17日,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區法院當庭宣判。部分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50余人受邀旁聽了庭審。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陳某某為降低成本,明知不能使用非食品脫毛劑,仍在自己經營的位于河邊鎮浸口村8組的屠宰場,將從他處購進的脂松香和松香甘油酯混同使用給鮮鴨脫毛,并將其銷售到璧山轄區農貿市場或直接銷售給消費者。
2019年7月24日,區市場監管局在該屠宰場查獲425公斤脂松香和163只已脫毛處理的鴨子。經專業機構檢測,被告人所使用的脂松香以及脫毛加工后的鴨子均檢測出松香酸(工業松香)成分,人食用后會對身體健康造成安全隱患。
2019年11月19日,區公安局偵查完畢后將該案移送至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庭審過程中,區檢察院檢察官辦案組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宣讀了起訴書,出示了相關證據,充分證實了陳某某非法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損害。訴辯雙方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和庭審辯論。
經公開審理,區法院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當庭進行宣判,陳某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要付出10倍懲罰性賠償金的代價,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被告陳某某表示認罪悔罪。
(記者 朱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