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懺悔人:李冠
●原任職務:海南三葉制藥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深圳海鵬公司董事長
●觸犯罪名:受賄罪、貪污罪
●判決結果:2017年8月21日,李冠被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150萬元。
●犯罪事實:李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7家公司10人所送錢款共計319萬元、美元1萬元、港幣5萬元。通過報銷虛開和因私消費發票的手段,騙取公款共計182萬余元。
反思自己陷入貪污受賄犯罪的原因,想來其實很簡單,都是沒有把握好權力而惹的禍。2005年,我被任命為海鵬公司董事長、三葉制藥公司總經理。當上“一把手”后,不少事都是我一人就可以拍板。
平心而論,我還是原來的我,只是隨著地位的提升、手中權力的增大,討好我的人漸漸多了起來。現在想來,人家看重的并非是我這個人,而是我手中能為別人辦事謀利的權力。
深刻反省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個原因,就是過于自信的心理在作怪。我當上“一把手”后,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阿諛奉承迷惑,加上社會上一些消極現象也對我產生了不小的影響。
初次收錢,我也有過忐忑不安,擔心由此會影響自己的前程。但時間一久,我就慢慢地忘了,反而認為收人錢財替人辦事,是天經地義的事,而且收錢都是“一對一”的事,只有天知地知我知他知,自信不會出什么事。
在過于自信心理的支配下,我收人錢財的膽子越來越大,到后來受賄、貪污公款已不是什么自信心理,而是肆無忌憚,利令智昏。也正應驗了那句話——“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由此想來,我多次受賄,虛開發票報賬,最終敗露也就毫不奇怪了。
認真反思自己的所作所為,我感到自己在權力行使方面沒有把好關,教訓十分深刻。主要表現是放松了政治理論學習,導致自己的理論根底淺,失去強身固本之源;沒有做到以權為民、用權于民、情系于民、謀利于民、立德于民,最終導致自己葬身于權,名敗于利。從我的犯罪教訓看,領導干部一定要學法、知法、懂法,依法辦事,而決不能以身試法。尤其是在位掌權的領導干部,一定要以我的沉痛代價為教訓,切記“有道之財自平安,不義之財惹禍端”,以我為戒,警醒自重吧!
(據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