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隱瞞妻子,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其他異性,妻子能否追回?
案情回顧
靳某與曾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1年1月登記結婚,2020年,丈夫曾某與柯某開始建立婚外情關系。
曾某自2020年1月起至2023年3月,多次通過微信向柯某轉賬共計十萬余元,還曾在重百商場為柯某購買價值數千元的商品。2023年5月,妻子靳某以曾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違背公序良俗為由,將柯某告上法院,并將曾某列為訴訟第三人。
靳某請求法院確認曾某與柯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要求柯某返還受贈款十萬余元并支付利息。
區法院民一庭受理該案件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在訴訟中,第三人曾某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消滅,第三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喪失。承辦法官通過書面查閱靳某、柯某提交的證據材料,組織雙方當事人當庭質證并了解案件基本情況,查明案件事實。
庭審中,原告舉示了曾某與柯某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間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顯示這期間曾某通過微信向柯某轉賬十萬余元。
原告還舉示了曾某與柯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二人在聊天中互相稱呼“寶貝”“老公”“老婆”等親昵昵稱。同時,柯某多次向曾某發送其照片、視頻。這些事實均證明了二人存在婚外情關系。
承辦法官在庭上充分聽取了雙方的辯論意見,最后還對柯某進行了法治、德治教育,柯某也認識到自己與曾某的異性交往行為不當,影響了社會良好風氣,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如下:一、確認曾某與被告柯某的贈與行為無效;二、被告柯某返還原告受贈款十萬余元并支付利息;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依此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該處分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本案中,曾某與柯某系不正當男女關系,曾某在與靳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柯某轉賬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行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經靳某同意,損害了靳某的利益,且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該贈與行為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柯某由此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本案系典型的婚內出軌行為。夫妻雙方負有對婚姻忠誠的義務,婚姻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營造和諧、文明的家庭關系。未婚女子亦有追求個人幸福的權利,但應當合法、合理,在法律和道德允許的范圍內。本案的判決結果,既維護了婚姻關系中婦女的合法權益,又批判和打擊了不良社會風氣,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了司法為民的法治理念。
(通訊員 游瑞雪)